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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签字被伪造,股东权益如何保障?
作者:刘柳   发布时间:2026-04-16 11:50:44


股东会签字被伪造,股东权益该如何保障?请看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甲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3日,法定代表人为徐某,股东徐某、王某,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徐某认缴60万元,王某认缴90万元。因王某几乎未参与公司经营,为了解公司现况,便提出查阅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却遭到了实际控制人徐某的拒绝。于是,股东王某向本院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经法院调解,王某与甲公司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同意王某查阅、复制上述材料。 

一波才平一波又起,王某在查阅过程中意外发现:2020年12月5日该公司章程修正案及股东会决议均显示注册资本由150万变更登记为500万元,股东由徐某、王某变更为徐某、王某、朱某,徐某的认缴出资不变仍为90万元,王某的认缴出资由60万元增加至200万元,新股东朱某认缴出资210万元。随即王某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之诉将甲公司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2020年12月15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确认2020年12月15日《甲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成立;3、被告向公司登记机关撤销依据上述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办理的全部变更登记及备案。      

案件审理        

庭审中,原告王某称:2020年12月15日股东会决议上“王某”的签字并不是本人所签,对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的内容不知晓亦不认可。对此,被告称:2020年12月15日,甲公司没有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变更登记及备案事项系委托工商服务机构办理的,确实不是王某本人签字但是已在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及备案事项无法进行撤销。审理中,法院向案外人朱某调查询问,朱某陈述其在二零一几年前就是公司股东但未登记,变更登记时并未通知他召开股东会,其本人也未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经法院查明,2020年12月15日并未实际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上的王某、朱某签字均非本人所签,故法院依法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送达当事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规定进行了显著的调整,正式引入了无效、可撤销以及不成立的“三分法”体系,取代了原有的“二分法”结构,丰富了公司决议效力认定的维度。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上述法律规定明确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公司决议不成立,即使据此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登记,登记也应当予以撤销。 

公司决议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稳健发展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故公司治理过程中应当依法规范会议流程与决策机制,避免产生公司决议纠纷。



来源: 高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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