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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应否变更?未成年人利益说了算
作者:申丽 李娜 发布时间:2026-04-16 11:57:03
父母离婚孩子该归谁?听孩子的!请看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高某与乔某于2016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8月生一女,取名高小某。2023年9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高小某归乔某直接抚养。2023年12月,乔某确诊颅内占位性病变。2024年1月,乔某前往外地工作。此后,高小某由乔某的姐姐和母亲协助抚养。高某认为,其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经济条件良好,有抚养能力,而乔某长期在外地工作且身患疾病,不适宜继续抚养高小某,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诉讼中,乔某向本院提交其医院复查结果,报告显示乔某所患颅内占位性病变为良性囊肿,保守治疗即可,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乔某另表示,其虽在外地工作,但每月会定期回家陪伴高小某,且待工作稳定后会考虑将高小某接至身边共同生活。 法院经征询高小某本人意愿,其表示希望继续跟随母亲共同生活。承办法官同时至高小某所在小学进行了实地走访,班主任表示,高小某目前学习成绩稳定,与同学相处融洽,各方面均有较大进步。 裁判结果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直接抚养一方身患疾病以及异地隔代或其他亲属协助抚养是否构成变更抚养关系的事由。本案中,双方离婚协议约定,高小某由乔某直接抚养。现乔某虽身患疾病,但根据医嘱,保守治疗即可,并不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另,乔某虽暂时在外地工作,不能直接抚养高小某,但其每天与孩子保持有效沟通且定期回家陪伴高小某,同时,由其姐姐及母亲协助其履行对高小某的抚养义务。目前高小某生活安逸,学习稳定,各方面表现良好,且其本人亦明确表示希望继续跟随母亲乔某共同生活,故法院认为,高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并不充分,遂判决:驳回高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父母基于对孩子的爱争夺抚养权无可厚非,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亦是双方综合考虑了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后慎重作出的决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不直接抚养一方可以通过行使探望权的方式让孩子享受到正常的父母之爱,减少家庭破裂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的创伤。 来源:
高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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