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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清了,质保金却被“单方扣减”?
作者:曹秋阳   发布时间:2026-04-17 10:40:39


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双方约定的质保期也已届满,但发包方却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面发出一纸“扣款通知”,直接将20余万的质保金“抵扣”了维修费。这种做法,法院会支持吗?近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白纸黑字的质保金,为何迟迟拿不到? 

2021年,盐城的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泰州的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地暖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A公司承接B公司在姜堰开发的一个小区地暖安装工程。 

工程顺利完工并通过验收。2024年1月,双方坐下来对所有账目进行了最终清算,并共同签署了一份《财务决算书》,文件写明:工程总价款为718万余元,其中21.5万余元作为质保金予以预留,双方还特别约定,这笔质保金的质保期至2025年8月届满。 

白纸黑字,红章在目,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然而,当2025年8月质保期满后,A公司却迟迟等不来B公司返还的质保金。多次催讨无果,A公司只得将B公司诉至姜堰法院,要求其支付这笔21.5万余元的质保金及相应的违约金。 

法庭争锋:一张复印件,能否成为扣款的“尚方宝剑”? 

面对A公司的起诉,B公司显得十分“委屈”,当庭提出了反诉。B公司称,在质保期内,该地暖工程多次发生漏水等问题,他们为此支出了高达45万元的维修费用。B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四份《扣款通知函》的复印件,声称这些费用理应从质保金中扣除,不够的还要A公司另行赔偿。 

“我们从未收到过任何维修通知,更没见过这些扣款函!”A公司的负责人当庭表示,并指出这些通知函全是B公司单方面制作的复印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A公司坚称,质保期内B公司从未要求其履行过任何维修义务,如今质保期已过,直接拿出一纸通知就要扣钱,完全不符合程序。 

法院判决:单方“先斩后奏”,剥夺了施工方的维修权 

该案由姜堰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春法官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能否以其单方制作的扣款通知为依据,直接抵扣质保金。 

首先,关于质保金本身。双方在《财务决算书》中已明确约定了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为2025年8月,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质保期已届满,B公司理应依约返还。 

其次,关于B公司主张的45万元维修费。法院经审理认定: 

1.证据形式存在瑕疵:B公司提供的《扣款通知函》均为复印件,且A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2.程序性要件缺失:即便该通知函内容属实,B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将该通知有效送达至A公司。A公司在质保期届满前,对该通知的存在及内容并不知情。 

3.实体性权利受损:此外,该函件的内容亦是直接告知A公司将从质保金中扣款,而非通知其履行维修义务。这直接剥夺了A公司作为施工方在质保期内对工程问题进行核查、修复的法定权利。 

法官说法:保修义务的承担,应以施工人自行维修为原则 

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意味着,保修义务的承担,应以施工人自行维修为原则。 

只有当施工人明确拒绝维修、拖延维修,或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予维修的,发包人才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人维修,并要求施工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本案中,B公司在未通知A公司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他人维修并直接主张扣款,使施工方丧失了履行保修义务的机会,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质保金21.5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判决作出后,B公司仍有不服,想要提起上诉,但经过法官就判决书进行针对性的判后答疑,B公司终于心服口服,放弃上诉,该案得到完美解决。 

建工小贴士:建设工程领域的质保金制度,旨在督促施工方在质保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障工程质量和业主权益。发包方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应首先遵循法定程序,及时、有效地通知施工方履行维修义务,并保留好相关证据。跳过通知维修环节,直接单方扣款,看似高效,实则不仅程序违法,更可能使自己陷入被动,导致诉讼中的不利后果。对于施工方面言,在质保期内亦应保持联络畅通,对收到的维修通知及时响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方能有效避免纠纷。



来源: 姜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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