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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时限起纠纷 法院判责解纷争
发布时间:2026-04-20 11:26:52
在全民健身的热潮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走进健身房,通过专业指导来实现自己的健身目标。然而,健身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状况。近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健身卡时限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10月,经好友推荐,侯先生满心欢喜地来到靖江市某健身会所,希望能找到一位私人教练练习某项运动技能。初次会面时,教练表示由于侯先生体重过大,需要先进行体能训练,才能进行该技能训练。侯先生觉得教练的建议在理,便当场与健身会所签订了合同,购买了30节私教指导课,花费6000元,教练为吕教练。当时合同只有一份,留在了健身会所,侯先生也未拍照留存。 可谁能想到,几次训练后,侯先生的身体开始出现不适,无奈只能暂停训练数月。2024年5月,吕教练催促侯先生恢复训练,并告知他课程时间已过期。6月,侯先生再次前往训练,可训练强度让他难以承受,甚至出现不能正常活动的情况。9月,吕教练告知侯先生课程已过期作废,剩余课程也无法退费。在此期间,侯先生一共上了15次体能训练课,却从未接受过技能教学。 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侯先生一纸诉状将健身会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健身会所退还剩余未服务课程费用3000元。侯先生认为,该合同是格式合同,约定内容无法合理履行,而且私教合同是预收款合同,支付的费用是全部课时的费用,在未达到自己签订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健身会所告知合同过期无法退费,限制了自己的主要权利,该格式合同应属无效。 而健身会所则辩称,侯先生购买的是 “减肥练习”,并非技能训练课程。他们表示,合同格式使用近10年,条款合理合规,侯先生也签字认可。虽然合同只有一份留在会所,但教练在2024年5月已将合同拍照发给侯先生。健身会所强调,合同约定一个月内30节课,有效训练天数为50 天,超过时间自动转为下个课程。侯先生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课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所以不同意退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关于 “私人教练的费用不能退、过期自动终止私教” 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本案中,健身会所对该格式条款并未采取足以引起侯先生注意的方式予以注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侯先生作出明确解释。而且,在消费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款项、经营者分次提供服务的情形下,该条款明显加重和限制了侯先生的责任和主要权利,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此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虽然侯先生主张签订合同时除自己书写内容外其余手写部分空白,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所以法院对这一主张未予采信。同时,侯先生虽称对签订合同目的存在重大误解、训练后身体不适无法适应强度、合同无法履行等,但也未举证证明是因健身会所原因所致。不过,考虑到健身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不适合强制履行,在侯先生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综合考量健身会所不存在违约或明显过错行为,以及管理成本、侯先生上课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健身会所退还侯先生未服务课程价值的50%,即1500元。 这起案件给广大消费者和商家都敲响了警钟。消费者在签订各类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理解或不合理的地方,应及时与商家沟通确认。而商家在提供格式合同时,也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避免因格式条款问题引发纠纷。只有双方都依法依规行事,才能营造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 来源:
靖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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