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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范围大于主债务范围,担保人责任如何认定?
作者:钱茜 发布时间:2026-04-20 11:34:20
当主合同未约定律师代理费,仅在担保合同中约定该项费用,如何认定担保人的责任?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即出现了这一情况。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公司多次向原告公司购买珍珠棉卷材等货物,双方于2024年8月对账确认被告公司欠付原告公司货款约18万元。同日,原告公司作为甲方(债权人)、被告公司作为乙方(债务人)、吴某作为丙方(担保人)、朱某作为丁方(担保人),四方达成书面《担保协议》,约定由吴某、朱某为被告公司的上述货款向原告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货款、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及为实现该债权可能产生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担保期限从双方交易始至所有债务付清为止。 后因被告公司未能给付全部货款,原告公司聘请一名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支出律师代理费7200 元。2024年10月,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吴某、朱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审理中,三被告对给付货款及利息无异议,但不认可担保协议中约定的律师代理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律师代理费不属于原告公司为实现债权必然发生的费用,被告公司不应承担律师代理费。基于担保合同从合同的属性,在被告公司不承担该部分费用的情况下,吴某、朱某作为连带担保人也不应承担律师代理费。 法官说法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效力受到主合同的制约,且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能超过主债务范围,这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即便本案担保合同约定了大于主债务的担保责任范围,在三被告提出抗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范围的约定因违反担保的从属性而无效,将保证责任缩小至主债务的范围内。 来源:
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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