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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桌上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李茜   发布时间:2026-04-20 11:36:16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老百姓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但如果这笔债,是明知对方要去赌博,还亲手在赌桌上借给他的呢?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这样的“债”,法律不予保护! 

原告赵某诉称,2023年2月,经钱某介绍,其向史某出借4万元现金。后钱某代还了6500元,剩余的33500元再无下文。多次催要无果,赵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史某返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逐步揭开该笔“借款”的由来。原告赵某与被告史某原本素不相识,经钱某联系,赵某明知款项用于钱某和史某赌博,仍在凌晨将现金在赌桌上交付。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指出了三个关键点: 

一是性质认定:这不是“借款”,是“赌资”。 赵某明知史某正在赌博且借款用途就是赌博,仍为其提供资金。这种行为,实质上已经成为赌博活动的一部分,属于为违法行为提供帮助。 

二是合同效力:违法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赌博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因此这份“借款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三是法律后果:违背公序良俗,债权不受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借款支持赌博,助长违法风气,违背了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提醒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是社会风尚的引领。司法裁判不仅定分止争,也承载着弘扬正气、维护秩序的重要功能。对于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也是向社会明确传递“赌债非法、风险自负”的清晰信号。每一个民事主体都应自觉守法,遵守公序良俗,拒绝参与或助长赌博等非法活动。试图通过司法程序实现非法债权的行为,终将不为法律所容。



来源: 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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