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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车过程中摔伤,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周志刚   发布时间:2026-04-20 11:38:04


“我一只脚刚踏进车内,车门就关起来,把我绊倒摔伤了,我医疗费等各种损失有十余万元,这些损失谁来赔?”冒某甚是担忧。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关于冒某与吴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得到南通中院二审维持,两级法院明确——只要事故发生时身体未完全进入车内,即使部分身体已经接触车辆,仍可能被认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需依法赔偿。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如皋市民冒某在乘坐汽车时,一只脚刚踏上车门踏板,司机吴某就按了关门键。车门瞬间挤压到冒某身体,导致其重心不稳摔倒在地,全身多处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吴某因操作不当负全部责任。冒某向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冒某当时身体已经在车上,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不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内。双方协商无果后,冒某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是“被保险人及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也就是常说的“第三者”,那么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受伤,伤者算“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具体要结合“事故发生瞬间乘客的物理位置、身体接触状态”等因素进行分析。 

本案中,冒某虽一只脚已踏上案涉车辆,但事故发生时其仍然属于“第三者”,主要理由有三点:一是从行为上看,上车动作未完成,其仅有一只脚踏上车门踏板,另一只脚仍在地面,身体大部分仍处于车外;二是从空间位置上看,其未完全进入车厢,其因车门挤压摔倒后,身体最终落在地面,受伤的空间位置全程处于车辆外部;三是从时间节点上看,其身份未转化完成,“车上人员”需以“完全进入车内”为前提,冒某从“车外人”向“车上人”的转化过程因事故中断,因此仍属于“第三者”。 

法院因此判决保险公司以“冒某系车上人员”为由拒赔的理由不成立,需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1.安全驾驶包括乘客“上下车”过程 

驾驶人员在开关车门、启动车辆前,应尽到安全义务,确认乘客上下车状态,避免因误操作导致意外。如本案中,驾驶人员吴某因“未按规范安全驾驶”被交警部门认定全责。 

2.事故发生时要及时报警、保留证据 

交通事故的依法处理要依据充分的现场证据,本案中,交警在驾驶员吴某报警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询问当事人、现场勘查、调取监控使法院得以明确事故发生时伤者的身体位置,这些成为本案认定冒某系“第三者”身份的关键。   



来源: 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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