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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注水”还撒谎 法院罚款敲警钟
作者:刘沁 发布时间:2026-04-21 09:50:16
“原告陈某虚假陈述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维护司法权威,严肃诉讼纪律,依法对其予以罚款1000元。”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法官章海涛向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借条背后的“水分” 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被告孙某,要求孙某偿还其15000元,并提交一张由孙某于2023年12月31日向其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陈某在起诉状及听证中称该15000元是借条出具当天从银行取现后一次性交付给孙某。 孙某未到庭,法官联系其核实借款情况时,孙某提出了不同的说法:借条上的15000元实际包含14000元本金(系此前多次借款的总和)和1000元利息,并非陈某所述的“当天一次性交付”。 针对双方陈述的矛盾,法官要求陈某提供银行流水。经核查,流水记录中并无其在借条出具当天的15000元取现记录。在法官严肃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陈某终于承认:借条载明的15000元中实际仅交付14000元(分多次交付),另1000元为利息,其此前陈述确系虚假。 罚款决定:诚信底线不容逾越 法院认为,陈某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陈某当场书写悔过书,并于当日足额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司法权威不容挑衅 虚假陈述不仅是对法律权威的漠视,更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如皋法院金融审判庭将始终保持对虚假诉讼“零容忍”,严格依法惩处此类行为,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诚信,让每一个诉讼参与人明白,诚信是不可触碰的底线。 来源:
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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