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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到长江电鱼 六被告人获刑
作者:张弦 崔诗颖 发布时间:2026-04-21 09:54:31
长江十年禁渔,是修复长江生态、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举。自2021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长江十年禁渔以来,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向好,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已经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但仍然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将非法牟利的“黑手”伸向了长江。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审结了一起6人结伙在长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厉某等六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其中四人判处实刑。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有多次前科劣迹的被告人陈某甲与弟弟陈某乙商量,虽然长江禁捕,但是夜里去电鱼应该不会被发现,电的鱼还能拿到市场卖个好价钱。经过“周密”的安排,陈某甲还召集了曾经因为电鱼受过多次处罚的厉某以及亲戚朋友陈某丙、王某、陈某丁,共同商量捕捞计划,并进行“专业化”的分工,由陈某甲驾驶“三无”小艇,并提供蓄电池、电鱼器等电捕鱼工具进行捕捞,其余人分别负责搬运捕捞工具、望风、接鱼、卖鱼等。 为了防止被执法人员和群众发现,陈某甲将电捕鱼的时间都安排在深夜甚至凌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陈某甲等六人将所捕渔获物销售到菜市场,售卖款多达31600元。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在陈某甲自以为找到一条“生财之道”时,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民警在10月1日凌晨将正在运送渔获物的陈某甲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 79.15千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厉某、陈某丙、王某、陈某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使用禁用的电捕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审理过程中,6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自愿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全部生态损害修复金。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自首、坦白、前科劣迹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长江十年禁渔的目的是加强长江水生态保护和渔业资源恢复,让长江休养生息,从而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为具有环境资源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我们应当坚定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巩固好已经取得的成果。本案被告人驾驶快艇在长江电捕鱼,严重破坏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此类团伙型、牟利型非法捕捞犯罪历来是我们打击的重点。本案的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犯罪的决心,我们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使用电捕鱼等灭绝式手段实施的非法捕捞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为促进长江水清鱼跃贡献司法力量。”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审委会专职委员吴亚红如是说。 来源:
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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