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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送货单写“代保管”,法院仍判支付货款?
作者:池锋   发布时间:2026-04-21 09:58:58


曾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但均未签署书面合同,因双方之间是“买卖”还是“保管”关系引发争议,进而对簿公堂,应如何准确界定双方的交易性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交易性质争议引发的诉讼。 

案情简介 

自2019年起,被告纱业公司多次向原告纸制品公司购买纸管,截至2023年3月此前的货款被告纱业公司均已结清。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原告纸制品公司又多次送纸管至被告纱业公司,就该期间的交易性质,双方却产生争议。 

原告纸制品公司称所有送货单原件均已交给被告纱业公司,并提交其与被告纱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证抵扣记录等证据,以证明系买卖合同关系,要求被告纱业公司支付货款本息;被告纱业公司则提供一张由其法定代表人手写为“代保管”的送货单,以及2024年4月28日、2024年5月13日两次单方开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记录,坚称双方是保管合同关系,同意返还收到的纸管,但拒绝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法院审理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有着长期的合作基础。对于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所送货物,原告已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被告也已完成认证抵扣。被告提供的送货单上“代保管”字样系其法定代表人自行手写,且无任何证据表明双方曾就“保管”的期限、费用等关键事项进行过洽谈,这意味着双方并不存在“保管”的合意。 

此外,在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要货款时,被告仅以账上钱不够无法支付为由回应,并未否认双方存在买卖纸管的事实。而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并采取保全措施后,对发票作红冲退票处理,这一行为明显缺乏正当性与合理性。 

法官提醒 

为充分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矛盾纷争,在此也提醒在交易过程中做到三要:一要恪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要求,交易主体均应全面恪守诚信,理性解决纷争。二要规范交易流程。对交易主体的选择要做好背调,注重签订书面合同,完善交货签收、对账确认等环节,避免因“口头约定”而留下不可知的隐患。三要强化证据意识。交易过程中,应注重风险防控,注重留存与交易有关的送货单、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而陷入不利局面。



来源: 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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