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配偶参与公司经营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许燕   发布时间:2026-04-21 10:16:58


“法官,帮我算下按判决履行的利息多少?这两天我来将货款和利息一并给付。”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买卖合同引发的涉及配偶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份开始,上海嘉欣公司(化名)通过微信向如皋建材公司(化名)采购水泥发泡板,建材公司根据嘉欣公司的订单向其指定的地点供货,累计供货金额达100万余元。截至2023年,嘉欣公司尚欠货款10万余元未付,建材公司通过微信、电话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本院,要求嘉欣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法定代表人吴某对嘉欣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配偶李某对吴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 

审理中,嘉欣公司辩称,法定代表人吴某虽为嘉欣公司唯一股东,但其个人财产并未与嘉欣公司经营期间的财产发生混同;李某与吴某虽系夫妻关系,但案涉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图片源自网络,谨表感谢!法院经审理认为,嘉欣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吴某系嘉欣公司的唯一股东。吴某未能提交公司财务账簿、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构成财产混同,吴某应对嘉欣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李某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但结合本案证据,自2016年至2020年期间,案涉供货往来均由李某与建材公司对接、确认,嘉欣公司提交的支付凭证中也显示李某从个人账户向建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由此可见,李某已实际参与了嘉欣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李某应对吴某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对嘉欣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某对吴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嘉欣公司已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作为吴某配偶,虽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但已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且出现财产混同情形,该公司系典型的“夫妻店”,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共同生产经营中所负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李某虽主张其仅协助处理日常事务,但未能提供与公司经营无关的合理说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来源: 如皋市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