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伪造车祸骗保 两名“演员”获刑
作者:闫静   发布时间:2026-04-21 10:28:55


车辆保险本应是车主的保障,一些不法分子却将其视为“发财险”,人为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伪造车祸现场骗保的诈骗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夏天,一辆现代汽车在掉头的过程中与一辆直行的大众汽车发生了碰撞。 

看似是一场寻常的事故,实则是人为炮制。事故发生不久前,现代汽车的车主贾某因为车辆受损,前往汽车修理厂修车。汽修厂经营者于某向贾某建议,可以伪造一个事故,走保险修车。 

获得贾某同意后,于某便开始谋划一场车祸。贾某和于某各驾驶一辆汽车来到南通郊区某路段。贾某驾驶汽车从马路中间绿化带处掉头时,于某驾驶汽车直行经过并与贾某汽车的车头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随后,贾某报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对该起“事故”负全责。很快,贾某和于某的银行账户均收到了保险公司上万元的理赔款。 

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于某利用熟悉汽车结构和保险理赔流程及标准等优势,以类似方式伪造或制造5起事故,骗得不同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共计58591元。其中贾某参与作案2起,骗得保险金52810元。 

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在案件审计时,才发现于某、贾某等人多次通过驾驶车辆相互碰撞理赔的方式进行理赔,有保险诈骗的嫌疑,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贾某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综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分别判处于某拘役五个月,贾某拘役四个月,均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保险的目的是通过聚沙成塔的方式规避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数额较大便可构成犯罪。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保险金的安全使用,也损害了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参保人员要珍惜自己的保险信用,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任何企图以欺骗手段获取保险金的不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 如皋市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