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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真正的施工人?
作者:陈方圆 王秋阳 发布时间:2026-04-21 10:48:06
老人骑车途径施工路段不慎摔伤,赔偿责任谁来承担?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南通中院二审维持。让我们一起看看法院如何在扑朔迷离的案情中拨开迷雾,还原真相。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7日晚,胡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途中,在明光村某拐弯口路面坑槽处摔倒,被邻居发现后送回家中,后因腹痛入院手术。经司法鉴定,胡某被评定为人体损伤八级、十级伤残。胡某认为,其摔倒系因电动车前轮卡在村里路面的坑槽内导致,坑槽又是为铺设燃气管道所挖掘,遂将燃气管道挖掘、铺设工程的发包方友谊公司、转包方友迩公司、承包方友叁公司以及明光村村委会、负责燃气管道路面坑槽浇筑的垚土公司均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地面施工损害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因施工人未履行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作为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应当由施工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谁才是案涉燃气管道坑槽真正的施工人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摔伤时间虽在垚土公司对坑槽进行浇筑的期间,但垚土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直至2022年11月27日才至胡某摔伤地点施工,且其说法亦得到了明光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印证,垚土公司的施工行为与导致胡某摔伤坑槽的形成没有因果关系;友谊公司、友迩公司、友叁公司三家公司虽提供证据佐证案涉燃气管道挖掘、铺设工程在胡某摔伤前的2022年9月8日即已施工完毕并验收通过,但所谓的“验收”仅系该三家公司的内部手续,并无明光村村委会参与确认,载明内容亦与胡某及涉案地点附近邻居陈述的“坑槽很长时间没有回填”的说法相悖,在友谊公司、友迩公司、友叁公司未能继续证据补强的情况下,认定承包公司友叁公司的施工行为与致伤胡某的案涉坑槽的形成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案涉燃气管道坑槽的实际施工人。 友叁公司作为施工人,未能证明已将坑槽回填到位,未能在坑槽处设置明显标志、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导致本案的发生,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友谊公司、友迩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未能尽到规范竣工验收职责,明光村村委会作为工程同意人以及村内道路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坑槽未回填并提醒施工人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存在疏于监管过错,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胡某明知村内道路存在因埋设管道坑槽未回填情况,夜间驾车未谨慎观察路面安全、摔伤后未及时报警亦未及时住院观察,导致涉案现场未能及时固定、损害后果趋向扩大,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本案的裁判,提醒广大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对危险设施的维护,同时应设置醒目警示标志;作为发包方,在项目验收时应严格把关,否则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导致事故发生,亦需因其过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途径相关地点的行人,充分观察四周环境,特别是夜间、雨天等环境更应提高自我安全注意意识,减少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报警、就医并固定证据,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 来源:
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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