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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顺风车之名营运 事故车主自担5.8万余元赔偿
发布时间:2026-04-22 10:08:01


私家车主赵某某名义上是顺风车主,实际上却以在南通市区和海门区之间来回载客谋生。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商业险5.8万余元,最终由赵某某自行承担。 

2024年8月的一天,赵某某驾驶小轿车在海门区某路段行驶时,与行人张某某及停在路边的一辆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死亡、三轮车驾驶员冯某某受伤。公安机关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张某某的继承人及冯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及其保险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等85万余元。 

经查,赵某某购买案涉车辆至事故发生时,并无固定工作单位,但每天频繁往返于南通市区和海门之间,为规避顺风车平台每天接单次数限制,其在哈啰、滴滴、嘀嗒等多个平台注册,不到半年时间行驶里程达5万多公里。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这种超出自身出行合理需求、行驶路线广泛、高频接单、收取费用的载客行为,超出一般家庭自用范围,也显著增加了车辆风险,其实质也已偏离顺风车顺路的共享原则与核心要求,故案涉车辆使用性质应认定为营运车性质。 

赵某某将案涉车辆以非营运性质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保险公司在电子保单中对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提示和明确说明,赵某某亦签字确认,故该免责条款对赵某某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海门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7万余元;两原告其余损失5.8万余元按责由赵某某全额赔偿。

法官说法

机动车投保时投保人须如实告知用途。顺风车服务是通过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方式,达到缓解拥堵、节能环保、方便出行目的的共享交通形式。顺风车载客行为是否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不应简单依据注册平台性质来判断,应结合车主自身出行需求、常用路线、乘坐者与车主行驶路线匹配度、接单频次、收费情况等综合评定。该案中,肇事车辆投保时隐瞒车辆实际用途,以非营运名义投保营运车辆,且保险公司已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故商业险拒赔合法有效。这一结果向社会传递关键信息:公众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车辆用途,不得心存侥幸“钻空子”。若因自身诚信缺失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一旦发生事故,不仅无法获得商业险赔付,还需自行承担巨额损失。



来源: 海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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