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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网络平台获客软件 “开门钥”变“铁窗牢”
作者:姜妮妮 江佳玲 发布时间:2026-04-22 10:40:22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件,6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为非法牟利,伙同被告人谭某某租赁服务器并制作针对短视频平台直播间、粉丝群的“客某多”、“某猫”、“抖某助手”等“截流”程序,该类程序具有突破签名校验保护、突破未公开的混淆编码方式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批量获取直播间(含匿名直播间)、粉丝群内用户个人信息等非公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同时,伙同一级代理被告人洪某某、王某甲通过网络以周卡、月卡等形式予以销售并发展下级代理,至案发已出售“截流”程序10000余份,遍及包括海门在内的全国十八个省份地区,违法所得共计75万元,由魏某某、谭某某及一级代理被告人洪某某、王某甲平分,其中魏某某、谭某某各分得25万元,洪某某分得18万元,王某甲分得7万元。 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乙为非法牟利,从洪某某处购买上述“截流”程序后加价出售333份,违法所得39480元。 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为非法牟利,从洪某某处购买上述“截流”程序后加价出售34份,违法所得4840元。期间,范某某明知洪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约定以每日收取100元酬劳的方式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违法所得12000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谭某某、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违法所得均达到25000元以上,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被告人范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且提供程序20人次以上,情节严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为惩治犯罪,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海门法院依法判处魏某某、谭某某、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一个月不等,并处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另三人适用缓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属于网络黑灰产的关键环节,其危害性不容小觑。这类行为不仅为下游的黑客攻击、数据窃取、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了“钥匙”,严重威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企业商业秘密乃至国家安全,更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空间秩序。在此提醒,网络开发者及计算机技术人员务必严守法律底线,任何试图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或破坏系统安全性的行为,以及为此提供帮助的行为,均构成违法犯罪。广大网民也应提升网络安全意识,不轻易下载、使用来源不明的软件,共同筑牢网络空间的“防火墙”。 来源:
海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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