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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婚礼未领证,男方能否要求全额返还彩礼?
作者:宋姗姗 发布时间:2026-04-22 11:26:21
2022年9月,陈某与钱某经人介绍后相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1月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当日,陈某向钱某送了彩礼现金28万余元及金器六件,其中钱某实际收取12万余元及金器。2023年10月,陈某与钱某举办了婚礼仪式。婚后,二人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共计不到2个月,且并未有过夫妻生活,也未进行婚姻登记。据此,陈某及其父母向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及其父母退还因结亲给付的所有金额。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当地通常风俗习惯,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法律行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双方已以实际行动表明解除婚约,缔结婚姻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因此,对属于彩礼性质的金额,钱某应当予以返还。 婚约财产或彩礼的范围,包括为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的额度较大的礼金和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等物品,但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时给予的带有赠与性质的礼金、礼物,则不应认定为彩礼。本案中,在订婚当日钱某实收陈某给予的现金、金器及根据当地风俗习惯赠送的红包,系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属于彩礼,而陈某主张的见面礼、手机等其他费用则不属于彩礼范围。 根据中国传统习俗,儿女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姻当事人,该案中,陈某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作为共同原告,钱某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作为共同被告,主体资格适当。考虑到陈某与钱某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已经按当地习俗举行过婚礼,在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亲戚、邻居、朋友等相关人员的认知中,双方已经属于“夫妻”。最终,海门法院判决钱某及其父母返还陈某及其父母8.6万元及金器6件。判决后,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该案中,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进行过夫妻生活。但是考虑到双方已经按当地习俗举行过婚礼,双方有共同消费且女方也为此置办了嫁妆等因素,法院判决酌情退还大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便于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婚姻是庄重而严肃的,是基于爱情和责任的结合,而非金钱和物质的交易,应建立在充分了解、相互尊重和深厚感情的基础上。而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予的财物,蕴含着双方家庭对美满婚姻的期待和祝福,莫让“彩礼”变“财礼”。 来源:
海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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