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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运作业”到“致命瞬间” 驾驶员获刑
作者:江佳玲   发布时间:2026-04-23 09:57:05


安全生产绝非一句空洞口号,而是关乎每一位劳动者生命健康的“生死契约”。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陆某因在操作垃圾车的过程中,致一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陆某和被害人蔡某甲及其侄子蔡某乙同属一个垃圾清运工作小组,陆某负责驾驶垃圾装运车,蔡某甲和蔡某乙为跟车清理工。2024年8月某日,三人按照规定路线完成垃圾收集后,前往海门区某垃圾中转站。到达后,蔡某乙负责记录垃圾车重量,陆某在蔡某甲的指挥下,倒车进入站内指定位置,并开启液压门将垃圾推入回收槽。全部倾倒完毕后,蔡某甲走进液压门中间,打算取出车内泡沫垃圾,未及拿到物品,液压门突然关闭,蔡某甲被夹约2秒,蔡某乙见状连声呼叫。陆某立即打开液压门并下车查看,发现蔡某甲倒在地上,当即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经全力抢救,蔡某甲最终因大失血抢救无效死亡。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告人陆某安全意识淡薄,对车辆周围情况未按垃圾车操作规程进行观察,致使垃圾清运车车厢后门关闭过程中,未发现进入车厢后门与车辆箱体间隙处的蔡某甲,致蔡某甲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害人蔡某甲安全意识不强,违章进入车厢后门与车辆箱体间隙处,致使其胸口被正在闭合的车厢后门夹住,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机器的轰鸣声被意外的巨响取代,当原本有序的生产现场沦为一片狼藉,当鲜活的生命在疏忽与侥幸中消逝——每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的背后,都藏着无法挽回的伤痛和沉重的教训。这起令人痛心的案件给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敲响了警钟:在生产现场,“侥幸心理”就是“事故隐患”,“责任松懈”就是“安全漏洞”。操作设备、启动按钮前,务必多问一句“现场是否安全”,进入作业区域、踏入危险范围前,更要多想一层“是否存在风险”。只有每个人都把安全责任刻在心里、落在行动上,把“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才能让生产作业的每一个环节都经得起安全的检验,筑牢“安全第一、责任至上”的防线,避免类似悲剧重演,让每一位劳动者平安归家。



来源: 海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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