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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6-04-23 10:32:12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关于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时年3岁)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 2019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2019年7月12日,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房产登记至丁某、汪某名下,载明共同共有。 2021年7月,赵某知道情况后,认为丁某未按约履行离婚协议抚养内容,新购房没有给丁小某份额,侵害了丁小某的利益,故作为法定代理人以丁小某为原告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丁某、汪某返还人民币83.8万元及利息。
裁判情况
典型意义 来源:
海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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