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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互换宅基地多年后反悔 法院驳回诉请
作者:宋姗姗   发布时间:2026-04-23 10:36:06


张甲、张乙与张丙为亲兄弟,均为海门三星镇召良村村民。三兄弟父母生前盖有房屋四间,分别给兄弟三人各一间。1998年为方便生产和生活,弟弟张乙和哥哥张甲经口头协商,相互交换部分房屋,即张乙将自己从父母那里分的房屋与张甲分的房屋互换。兄弟二人当时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兄弟俩便各自在交换后的房屋中居住并进行了修缮和加盖,直至2022年其母亲去世。2023年张乙以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是其为由,认为张甲侵占其房屋,要求张乙搬离房屋,排除妨碍,向江苏省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请求排除妨害的主体应为合法权利人,且实际占有人为无权占有。该案中,张乙虽对案涉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属证书,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确定兄弟两人间存在长期换房的事实,且在2023年之前二人对各自交换和占有房屋也并未发生争议,故张甲占有案涉房屋的行为并不具有非法性系有权占有,基于诚信和公平原则,在兄弟双方的房屋没有恢复各自占有使用的状态前,对张乙主张张甲搬离房屋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海门法院判决驳回了张乙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该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愿互换后,双方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此互换行为是否有效。宅基地是一种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其权属的稳定性、流转的安全性,均会对社会秩序及人们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在我国农村,村民基于生产生活便利所需,互换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其中相当一部分村民不会重新向政府申请变更登记。该案中,两兄弟均为案涉土地所在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由于宅基地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流转,故双方的互换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是自愿进行互换,并长期占有使用各自互换的宅基地及房屋,故张乙要求张甲返还房屋、排除妨碍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村民依法互换宅基地及房屋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不能轻易反悔。同时,双方也应该就约定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并及时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以确定权利变动,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



来源: 海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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