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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团体意外险能否“双赔”?
作者:谭云云 陈婷婷   发布时间:2026-04-24 10:23:50


劳动者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能否双重索赔工伤保险与团体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在未明示劳动者情形下让其签订保险利益转让书,能否免除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认定保险利益转让书系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意外险并不免除赔偿责任,判决撤销该保险利益转让书,二审维持原判。 

某建工公司将某办公楼工程的瓦工部分分包给案外人倪某,黄某受倪某雇佣为该工程提供瓦工劳务。2020年7月,黄某在工地砌墙时,因脚手架滑落致其从10米高处摔落受伤,身体多处致残,最严重构成二级伤残。2021年12月,经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倪某与某建工公司连带赔偿黄某各项损失11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某建工公司、倪某主动携带赔偿款及收条、保险利益转让书等材料至黄某处,翻着纸张让其签字,言语交流中并未提及任何保险事宜。2022年11月,某建工公司以黄某向其转让意外伤害险保险请求权为由诉至清江浦区法院,要求案外人保险公司支付63万元保险金及利息,黄某作为该案第三人收到应诉材料后,向淮阴区法院提起诉讼。 

淮阴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工地受伤后,一方面可以基于劳务关系和违法分包向接受劳务方等主张赔偿,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放弃或转让保险利益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本案现有证据难以反映当时黄某明确知晓自己除享有赔偿款权利外,还享有保险金权利,且其对签署保险利益转让书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认知,该书签署构成重大误解,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是一种国家强制保险,属于国家社会保障范畴,由劳动法领域法律法规调整;而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是企业自愿给予员工的福利,保险受益权属于劳动者自身。两项权利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并存,即“双赔”。但实践中普遍存在劳动者对两项权利认知不足的情形,故用人单位在处理工伤纠纷时,应明确告知劳动者权利处分可能产生的后果,否则其签订的协议可能因基于重大误解被依法撤销。



来源: 淮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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