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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时不慎损坏他人祖坟,赔偿问题怎么解决?
作者:谭云云 徐芷晗 发布时间:2026-04-24 10:37:14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耕地时破坏他人祖坟,江苏省淮阴区人民法院会如何审理? 【案情简介】 原告是淮阴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土地,原告祖父母及父亲的坟地也建在这片土地上。后原告将该土地发包给被告耕种,被告雇佣收割机司机作业时,不慎损坏原告家祖坟。 事发后,被告找人修缮了坟墓,但未通知原告到场。原告到场后发现,断裂的横梁等部分并未更换,而是用胶水粘连起来,而且碑庭拐角仍是裂开的。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墓地损失、精神损失、交通误工费等3.4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坟墓作为安葬已逝祖先遗骸或骨灰的特殊建筑物,也是后人追忆、祭祀的特定场所,具有财产属性。依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等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雇佣的工人在收割作业时损坏案涉祖坟,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侵权责任,需对原告重新修缮被损坏坟墓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同时,祖坟对原告而言,承载着特殊精神利益,是精神寄托的重要载体,祖坟被毁坏确实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结合案涉祖坟毁坏程度、被告过错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及农村风俗习惯等,法院酌情支持财产损失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驳回原告主张的交通误工费等其他超出合理范围的诉求。 【典型意义】 祖坟承载着对先辈的敬仰与思念,也是家族文化的延续。该案的审理,一方面提示土地承租人在耕地作业中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也体现法律对传统习俗、精神权益的保护,有利于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来源:
淮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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