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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意外致残,被帮工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6-04-24 10:51:44
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间互相帮助本是常事,彰显了助人为乐的和谐风气,但义务帮工过程中若受了伤,谁来负责呢? 请看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秋收时节,老张的收割机又在田地里“营业”起来。这天,老张驾驶收割机正在收稻子,收割机不慎歪倒在旁边的水沟里,这可急坏了老张,围观人群遂给了挖机师傅老王的联系方式。老王收到消息后驾驶挖机赶到现场,老张将绳子两头分别系在收割机的两个铁圈上,老王操作挖机在拉绳子过程中,其中一个铁圈断裂,不明物品打到老王眼睛致右眼受伤,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双方协商未果成讼,老王主张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8万余元。 庭审中,老张辩称双方电话中约定好拖车费用为300元,所以双方是承揽关系而不是义务帮工,且老王作为挖机专业人士,存在未关闭挖机保护玻璃、操作不当等问题,未尽到保护措施。老王则辩称未约定过拖车费用,断裂的铁圈是新焊的,对方负有排除危险的义务。 该案经淮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经被告联系前来帮忙,被告辩称电话协商了挖机费用,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亦无证据提供,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原告损失的70%由被告赔偿,其余损失原告自理。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帮工者与被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均要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被帮工人尤其要注意,接受帮忙也意味着要承担对帮工人的责任。因此,要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确保帮工人的人身安全,勿让他人的好意害了他人和自己。 来源:
淮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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