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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三无”减肥药却再次购买,能“退一赔十”吗?
发布时间:2026-04-24 10:53:36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购买三无减肥药,可以要求“退一赔十”吗? 【案情简介】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即便是男同志也不例外。小兵就一直深受肥胖问题的困扰,一天他通过短视频偶然间了解到小雅在售卖减肥药,立即与小雅联系,表示想购买。双方随即对购买、使用、发货等进行了沟通,并约定好单瓶30粒装的胶囊买三瓶送一瓶,一共2400元。小雅告知小兵一天服用一颗,随后小兵通过支付宝支付了货款。 小兵收到货品后开始服用该药品,并想把产品推荐给朋友。朋友却提醒该产品无生产资质等信息,且在市场上不允许流通,没有安全保障。小兵便上网进行求证,按照网上建议买来检测试纸,检测发现减肥药中含有西布曲明,为违禁成分。六天后,小兵又以同样的价格向小雅购买了4瓶減肥药,小雅照旧发货。 小兵在收到货十天后便提起诉讼,认为小雅售卖的减肥药缺少法律强制性标注的信息,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主张退还货款48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48000元。小雅辩称,发给小兵的减肥药是其从淘宝购买的,减肥药是真的,不存在违禁成分;无标签是因为标签被撕掉重新包装,以避免别人扫码知晓价格影响自己赚取差价;并表示可以退款,但是不同意十倍赔偿。 淮阴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雅作为“減肥药”的销售经营者,未遵守食品安全法的强制规定,将无标签包装的案涉产品销售给小兵,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予以返还实际货款。至于小兵陈述减肥药中含有违禁成分,系其自行检测,不予采纳。而小兵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第一次购买减肥药时即应该明知该产品系“三无产品”,且第一次购买不熟悉产品的具体情况符合合理的消费习惯。但小兵后续又短时间内继续购买了数量相等的案涉产品,合计购买8瓶减肥药。对该减肥药的使用,双方均已明确为每天一颗,根据数量推算,第一次购买的4 瓶減肥药能够使用近4个月,且小兵自述只服用不到一瓶,在短时间内又后续购买,明显超出了一般消费者满足生活需要的范畴。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雅返还小兵货款 4800元,并赔偿小兵第一次购买产品的十倍赔偿款 24000元。 【法官提醒】 减肥应基于科学方法,警惕虚假宣传,选择正规渠道和合法产品,同时将健康置于首位。消费者在购买各类商品,尤其是涉及健康和安全的食品、药品类产品时,务必仔细查看产品的相关标识、资质等信息,拒绝购买“三无”产品。一旦发现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属于“三无”产品,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也要遵循法律程序和要求,理性主张权利,避免因不合理诉求而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同时,商家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内容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来源:
淮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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