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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宠物犬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26-04-24 11:07:10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在微信群辱骂对方,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和李某均系同一微信群的成员。张某的宠物犬需要配种,而李某家中恰好有符合张某要求的宠物犬,经中间人介绍,双方协商由李某的宠物犬给张某的宠物犬进行配种,张某给李某一条中华牌香烟作为酬劳,双方就此结清。后张某的宠物犬产下四条小狗,李某便向张某索要一只小狗,张某没有同意。李某便纠集另外两人在微信群里对张某大肆辱骂。由于该微信群有450余人,给张某的社会声誉和个人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立即删除微信群中的侵权文字,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00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上述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对于本案,承办法官在庭前通过讲解类似案例,向李某阐明在公共场合或者微信群里骂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帮助李某认识到自己行为存在的错误。后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一致同意由李某在微信群里向张某道歉,并赔偿张某2000元。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虽然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所折射出来的人的一举一动是实实在在的。在自媒体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作为现代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交流思想的重要场所,网络不文明行为也频频发生。这些不文明行为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网络文明建设造成了不利影响。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已经成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部分。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惩戒网络侵权行为,引导公众文明上网、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来源: 淮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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