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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结婚分手,用于婚礼仪式的支出能退还吗?
发布时间:2026-04-24 11:24:34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未登记结婚,分手后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吗? 2022年,刘某(男)与孙某(女)经相亲平台相识,双方于同年6月举办订婚仪式,2022年9月举办婚礼,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仪式结束后,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从恋爱至同居生活前期,刘某与孙某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两人时有争吵,孙某多次以家庭纠纷为由报警。后多次回父母家居住。 刘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退还用于婚礼仪式的各种花费,包括:第一次上门的费用1880元、订婚定金9400元、彩礼88000元、酒店进场6400元、改口费10000元、婚礼烟酒、糖、酒席等44463元、男方亲戚给的拜年红包10700元、男方给双方亲戚买的礼品10000元、结婚红包24566元。刘某认为酒店进场、婚礼、烟酒、糖、酒席、买礼品等用于婚礼仪式的费用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实际均由原告刘某单方支出,要求返还该部分名目的一半。故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共174977.5元。 法院认为,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对方较大数额财物应当认定为彩礼,因彩礼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应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 关于本案的彩礼礼金数额。原告刘某以结婚为目的依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礼金88000元,被告予以认可,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关于刘某要求返还的其他名目,法院认为,原告刘某父母给被告孙某第一次上门的费用1880元、结婚红包24566元、改口费10000元、男方给双方亲戚买的礼品10000元、男方亲戚给男方的拜年红包10700元,上述款项本质上属于赠与性质,不属于彩礼范畴,原告刘某针对该部分款项的返还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酒店进场6400元、婚礼烟酒、糖、酒席等44463元,系举行结婚仪式时按照当地风俗宴请宾客产生的费用,原告针对该部分款项的返还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订婚定金9400元,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给付订婚礼金9400元,故对该款项,法院亦不支持。综上,本案的彩礼礼金数额为88000元。 因当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不再共同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返还义务。结合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原因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1600元。 来源:
淮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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