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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摔伤 责任谁来担
作者:高均 孙晶晶   发布时间:2026-04-24 11:30:41


旅游期间摔倒,旅游组织公司该不该赔偿?请看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某医疗公司系一家经营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养生保健服务等业务的公司。年近80岁的马某常年在该公司购买保健品及服务,属于公司的优质客户。2024年4月,为回馈客户,该公司组织多名客户至京旅游,旅游食宿费用由公司承担,马某欣然前往。在游玩某著名景区时,突逢下雨,马某奔赴游廊避雨时,不慎摔倒受伤,至股骨颈骨折,公司及时将马某送医治疗,并支付救护费用。后经鉴定,马某损伤致残,各项损失合计十余万元。马某认为该医疗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其损失,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本案中医疗公司邀请马某等人游玩,是本次活动的发起者,活动对象也是公司的优质客户,该行为明显具有增强公司与客户情感联系的目的,医疗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对马某等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医疗公司本次邀约人员都是老年群体,在组织这一特殊群体游玩时,更需充分履行提示提醒义务,做好陪护工作,因医疗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履行提示提醒义务,应对损害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公民对于自身安全、健康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马某年近80周岁,身体机能、观察、行动、应变能力等已经有所下降,在游玩之余更要多多留心观察脚下路况,谨慎慢行。现马某游玩景区并无特别难行地段,路途中突逢下雨,马某在寻找躲雨地点时急行不慎摔倒,自身存在疏忽,亦应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综合事故发生成因、各方过错大小等因素,确认医疗公司赔偿马某6万余元,双方均表认可,现该义务已经履行。 

【法官说法】     

消费者通过消费获得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便利自身生活需求,经营者通过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相应报酬,双方相辅相成。经营者为更好维系与客户情感,往往还会通过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此情形下,经营者亦应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履行提示告知义务,在消费者遭受危险或伤害时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未尽到保障义务的,不仅要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还可能因此流失客户资源,影响后期的经营活动。消费者亦需理性消费,结合自身经济、身体状况妥善安排生活、娱乐,做好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来源: 淮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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