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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货不对板”,是诚信缺失还是欺诈?
发布时间:2026-04-27 09:45:08
网购成为很多人首选的购物方式,从挑选商品到下单付款,可能只需要几分钟;然而从“拆开包裹”到遭遇“货不对板”问题后,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商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近日,江苏省宿迁互联网法庭审理了一起涉互联网纠纷案,为网购商品“货不对板”问题提供了维权路径,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7日,李某从刘某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了一款黑色篮球背包,支付货款25元。该商品在宣传详情页中标明背包外部设有一个防盗后袋,且内部夹层设有一个拉链口袋。李某于2025年8月9日收到商品后,发现实物与宣传内容不符,外部和内部夹层均无拉链口袋。李某遂于当日联系客服提出换货要求。换货后,李某发现收到的商品仍与第一次一致,依旧缺少宣传中所称的口袋结构。 因此,李某以刘某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向宿豫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500元。 法院审理 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刘某在其商品宣传页面中明确标注涉案背包外部设有防盗后袋、内部夹层设有拉链口袋,但原告李某先后两次收到的商品实物均与上述描述不符,缺少相应口袋结构。刘某作为经营者,对商品信息作不实标注,严重侵害了李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使原告因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已构成欺诈。 据此,宿豫法院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刘某退还货款并承担500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认识到自身行为不当,主动向原告退还全部货款25元并支付赔偿款500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网络购物交易中,消费者应当增强判断与选择能力,树立维权意识,注意核实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并注意留存交易记录、商品页面截图等相关证据。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依法及时维权,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提升法治素养。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亦应恪守诚信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通过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来源:
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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