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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发布短视频“维权”?小心变“侵权”
发布时间:2026-04-27 09:59:03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一部手机、一个账号,每个人随时随地都可以成为创作者。通过发布短视频维权的方式,也屡见不鲜。但是,发布短视频也要注意限度,小心“维权”变“侵权”。近日,江苏省宿迁互联网法庭审理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案情简介

发抖音“维权”还是侵犯名誉权?

2024年5月,张某接受李某委托,为其办理委托事项并收取李某费用3万元。李某于次日解除委托,但张某仅返还2万元。双方沟通未果后,李某通过其抖音平台账号发布视频“维权”,视频内容多次陈述张某是骗子、骗取多人费用,并对张某进行贬损、侮辱。视频发布后,转发量近400次,评论700余条、点赞2000余次。

张某认为李某发布的视频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侵害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网络非法外之地,失实言论须担责

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综合李某发布视频的内容、配文以及评论区内容能够认定视频的指向对象系张某。李某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在抖音平台发布的视频属于对张某的负面评价,其未提供证据证实视频内容客观真实;主观上具有过错,视频内容对张某进行贬损、侮辱性陈述和评价,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被其他不特定人所知悉,导致张某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李某的侵权行为与张某名誉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李某行为已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李某在开庭审理前已删除涉案抖音视频,法院认为,赔礼道歉的范围应与侵权范围一致,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方式、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决李某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向张某赔礼道歉声明。

法官提醒

言论自由有边界,网络发声需谨慎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短视频平台的逐渐兴起,通过短视频维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名誉权的事件层出不穷。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既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约束,网络维权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网络视频传播具有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的特点,发布网络视频应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因一时情绪宣泄,从“维权”变“侵权。言论自由的边界,止于他人名誉权的起点。公民发布造成他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的不当、失实的网络言论,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将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甚至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空间同样受法律保护。我们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尊重他人,理性表达,谨言慎行,遇到纠纷时也要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处理,切勿动辄通过公共平台宣泄个人不良情绪。

法官说法

互联网时代名誉权,保护法律问题

如何判断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
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需满足四个要件:行为人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或诽谤行为、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侵害名誉的行为应当具有特定的指向性。

本案中,李某通过短视频平台多次发布不当视频,指向张某,一定程度降低了公众对张某的社会评价,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如遇网络侵权,该怎么办?

1.保存视频截图、链接、评论、传播记录等证据,为维权提供充分依据。

2.通过短视频平台“举报”/“投诉”渠道申请删除侵权内容,并可要求平台协助提供侵权者信息。

3.内容涉及诽谤、威胁、敲诈等情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4.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删除内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公开道歉,依法维护名誉和隐私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 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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