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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打赏主播,钱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6-04-27 10:16:02
夏日悠长,暑期已过半。网络世界成为了孩子们的 “数字游乐场”。然而,未成年人冲动充值、打赏主播 等事件频发,法律如何为未成年人筑起防护网?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对平台及监护人责任进行明确划分。 小王系年满14周岁的初中生,独立使用手机一部和经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小王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某直播平台注册账号,注册时该平台未要求实名认证。2025年1月期间,小王在该平台充值73笔款项用于打赏主播,每笔数额从几十元到百元不等,累计支付近2000元。 因充值达到限额,小王谎称“学校要求”,让父亲以人脸识别方式完成其账号在该平台的实名认证和充值额度认证。小王在认证完成后的20天内,继续在该平台充值近200笔款项,合计6000余元用于打赏主播。现小王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平台运营公司返还打赏款项8000余元。 宿豫法院认为,小王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平台充值打赏主播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该行为事前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事后法定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故该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平台运营公司未要求用户注册账号和充值款项应实名认证,仅在充值达到一定限额时要求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和充值额度认证。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该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小王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长期放任未成年子女单独持有、使用手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王沉迷网络直播和充值消费的行为,甚至在小王要求其父亲人脸识别时未进行核实,故监护人存在明显、较大过错。 据此,综合被告及原告监护人过错大小,法院判决某平台运营公司应返还打赏款2000余元。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产品的广泛使用,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充值打赏类案件频发,争议焦点往往是原告认为未成年人打赏行为无效,运营平台应全额返还款项;运营平台则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监护人已进行实名认证为由拒绝返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认知能力、运营平台防沉迷措施的配置情况和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等因素,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合理划分各方责任,确定退款比例。 本案中小王及其监护人有权向平台要求返还打赏款项。根据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与网络平台直播过程中,通过“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自始无效。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应对用户的行为进行合理监管。在本案中,平台未能有效识别并阻止未成年人的大额打赏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家庭、社会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主体共同的责任。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通过在电子产品上安装网络过滤软件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责任与法律意识,健全审核机制,依法配置防沉迷措施,严格落实身份验证、消费提醒等措施,共同为未成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
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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