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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不成反被骗,能否要求返还钱款?
发布时间:2026-04-27 10:27:20


数字支付时代,“点击即确认”是普遍的交易规则,审慎操作、警惕陌生链接,更是用户的安全守则。那么,当有人轻信“客服”发来的链接, 一步步转账数万元,最终陷入无法提现的骗局时,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提供支付通道和技术服务的平台,返还款项,能否得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3日凌晨,张某在某软件上参与“刷单返利”,通过客服发送的链接转账4万余元,在成功提现第一笔小额返利后,系统提示张某因操作错误,账户已被冻结,需再次转账才能解冻账户继续提现。张某遂再次点击客服发送的链接转账3万余元,转账实际汇入案外人吴某在某平台设立的账户,用于代还吴某贷款。张某转账后仍无法继续提现,要求客服返还款项未果。2025年5月5日,张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刷单返利被骗,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现张某诉至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某平台返还涉案款项。

法院审理         

本案中,某平台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在张某转账过程中已尽到充分提醒义务,并无过错。涉案款项实际转账至案外人吴某账户,某平台并非实际获得利益,故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某平台返还涉案款项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可知,原告所诉内容涉嫌刑事诈骗,最终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并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没有法律根据。本案明确否定了张某对平台的不当得利主张,核心在于平台并非实际获利方。平台作为技术通道和服务提供者,与张某主张的“被诈骗款项”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和同一笔“利益”。不当得利并非“谁有钱找谁赔”,而是必须指向实际获得利益且无合法根据的主体。 

法官提醒 

“点击链接”是一种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客服人员通过社交平台发布投资返利广告,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诱导受害人点击链接转账,起初会给予小额返利,让当事人放松警惕,随后以“操作错误”、“账户冻结”等理由要求当事人继续转账,最终骗取大量钱财。    

广大群众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贪图小利、不要点击不明原因的链接,一旦被骗后,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及时立案侦查挽回损失。同时,提醒网贷、赊购等平台,严堵“代还贷款”形成的漏洞。严格审核“代还”人员身份,防止虚假“代还”,实时监控“代还”交易,通过承诺函、付款前提示等显著方式履行提示义务,对异常“代还”行为及时核查、立即阻断,共同守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来源: 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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