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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未兑现,20万元赠与变纠纷,法院如何审理?
发布时间:2026-04-27 10:32:00


老李赠款二十万,养老有约心期盼。小陈未尽扶养责,关系破裂情难挽。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决返还款, 纠纷终了心放宽。  

案情回顾      

2012年,老李与小陈母亲开始同居生活。在此期间,老李陆续从银行取款共计20万元赠与小陈,用于购买房屋,同时要求小陈为其养老送终。随后,小陈用该笔款项购置了一处房屋,将老李安置在房屋的车库中生活。 

2016年,老李与小陈母亲分开生活。2021年,小陈将所购房屋出售,并为老李租赁了一处房屋供其居住。在此期间,小陈常去看望老李,并与其一起度过春节、中秋节等节日。在租赁期届满后,老李从该房屋中搬出并另行租赁房屋居住。小陈给付老李1000元用于支付房屋租金,此后双方发生矛盾,互不联系。老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陈返还赠与的2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小陈在接受老李赠与的20万元后,应将该款项用于购买房产,并与老李共同居住生活,同时履行对老李的扶养义务。2021年,小陈出售房屋,改为以租赁房屋供老李居住的方式代为履行了扶养义务,但房屋租期届满后,未继续为老李提供居所。双方因此产生矛盾,老李搬出后小陈也未再探望和照顾老李,小陈实际上未继续履行扶养义务,且双方之间也不再保持扶养关系,因此老李向小陈赠与财产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老李依法有权主张撤销赠与。 

考虑到小陈已实际履行了十年左右的相应扶养义务,法院酌情扣除5万元。故判决小陈返还老李15万元。

法官提醒

赠与扶养制度为人民群众特别是“鳏寡孤独”等群体提供了一种居家养老方式,有利于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受赠予者要严格按照赠与扶养协议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尊老孝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的晚年幸福离不开社会、家庭、子女及扶养义务人的关心与陪伴,主动关心老人的身心健康、尊重其生活需求、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让老年人真正实现“老有所乐”。

案件讲述到这里,相信大家有很多疑惑。什么是“赠与合同”?什么是“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什么情况下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什么是赠与合同?        

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什么是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 

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同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的扶养义务的合同。        

什么情况下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1.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法定撤销权: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来源: 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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