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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红线?考验期内再犯案,法院这样审!
发布时间:2026-04-27 10:57:53
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应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原则,考验期内再犯盗窃案,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该如何审理?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实施多起盗窃,盗得财物合计7000余元。案件发生时,王某系未成年人,2022年8月,公诉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自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止。因王某在考验期内未按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考验期延长六个月。 2023年3月,被告人王某再次伙同他人至某小区停车场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财物合计2000余元。公诉机关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向宿豫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 宿豫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时年17周岁,缺少父母关爱,初中毕业未再接受教育,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无经济来源时采用违法行为满足自己需求,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在庭审现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予以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其具有的量刑情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宥过无大,刑故无小。”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坚持依法从宽和依法惩戒并行。本案采取的附条件不起诉是给王某一个“改正”的机会,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如犯罪嫌疑人在延长的考验期限内再次实施犯罪的,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与其再次实施的犯罪一并提起公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展成熟,价值观未完全形成,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在此提醒,平时要关注青少年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为他们的成长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八十四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履行了相关义务,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考验期满检察机关将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
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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