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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里程表被“动手脚”?法院: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6-04-27 11:09:09


买了辆二手车,却发现里程不实,难道只能吃哑巴亏?车主该如何维权?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因生活需要,于2025年1月与某二手车贸易公司(系个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签订《汽车转让合同书》,约定该公司将表显里程数为11万公里的二手小型汽车以11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同时该公司保证车辆无重大交通事故、无火烧、无水泡,无切割。合同签订后,王某向某二手车贸易公司支付3万余元,剩余8万余元以融资租赁方式由某融资租赁公司向该二手车贸易公司支付。

王某使用近一年后,准备出售该车辆,但却发现里程数存在异常,遂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经鉴定,该车辆在2024年11月时行车里程已超过17万公里。该鉴定结论与某二手车贸易公司承诺的表显11万公里存在较大差距。 

王某认为某二手车贸易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合同、退还车款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主张三倍赔偿。 

某二手车贸易公司李某辩称,其对该车辆实际里程数并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根据鉴定结论,该车辆在交易时的实际里程已远超合同约定的“表显里程11万公里”;某二手车贸易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公司,根据经营范围,其具备通过查询维修保养记录、读取车辆关键数据等方式对车辆行驶里程进行初步核实的能力和条件;机动车驾驶里程数系机动车新旧程度重要衡量指标之一,某二手车贸易公司明确约定里程为11万公里的行为,足以使王某对车辆的使用程度、价值等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作出购买决定。综上,该二手车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王某有权主张撤销与该公司签订的《汽车转让合同书》。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某二手车公司作为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王某有权主张价款三倍的赔偿。因王某占有使用车辆近一年,综合考虑车辆使用时间、折旧磨损等,酌定扣减1万元,故法院依法判令:撤销王某与某二手车贸易公司签订的《汽车转让合同书》;某二手车贸易公司向王某返还购车款10万余元、支付赔偿金30万余元;王某向某二手车贸易公司返还车辆。

法官说法

二手车交易市场鱼龙混杂,除篡改行驶里程外,还存在隐瞒车辆重大事故史、伪造车况评估报告等违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二手车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选购二手车时务必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优先选择资质齐备的正规交易平台。购车前,要通过多渠道仔细查验车辆的实际车况、真实行驶里程、过往事故记录等关键信息;交易时,需将车辆核心信息、质量保障承诺等重要内容写入书面合同条款;交易后,要妥善保管购车发票、第三方检测报告、买卖双方沟通记录等凭证,为日后可能的维权留存充足依据。 

对于二手车销售者而言,必须恪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真实、全面、准确地向消费者披露车辆的各项信息,不得以隐瞒、虚构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二手车销售者妄图通过欺诈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还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来源: 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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