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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店盘掉了,送货人的“债”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6-04-27 11:13:53
在零售、餐饮等服务行业中送货上门已经成为常态化的基础服务但送着送着,送货人却发现个体工商户跟老板都变了,此时,送货人的货款该向谁要呢?近日,江苏省沭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石某在市监局登记设立了一家“A购物中心”,该购物中心系个体工商户,挂牌某超市对外营业。王某按照约定于2024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向该购物中心供应鸡米花、手抓饼等食品,每次供货均由该购物中心工作人员签名确认,王某实际供货金额为1.7万余元。 2024年12月,A购物中心名称变更登记为B购物中心,经营者由石某变更为蒋某。蒋某与石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石某在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石某享有和承担。 王某认为,虽然该购物中心的字号、经营者进行了变更,但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未发生变化,故要求变更字号、经营者后的购物中心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蒋某及B购物中心辩称,该案涉货款系购物中心变更之前的债务,其对此并不知情,且其与石某签订的协议书已约定变更之前的债务由石某自行负担,故其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是以经营者或经营者家庭责任财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商事主体,其在经营期间一旦形成债务,责任主体便已确定,相应责任财产范围也已确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字号、经营者发生变更,债权人要求受让经营者承担原经营者经营期间的债务的,如果原经营期间的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或受让经营者未明确表示加入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石某在经营A购物中心期间从王某处购买食品,并欠付货款1.7万余元,其作为购物中心的经营者,应当对购物中心所欠债务承担付款责任。B购物中心的经营者蒋某与石某签订协议书,从协议约定内容看,蒋某并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故王某无权要求B购物中心和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石某支付王某货款1.7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个体工商户的本质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的法律化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确认,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作为经营者的自然人承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后,其在变更之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原则上均应由变更前的经营者负责。 经营者变更时,如果原经营者将经营期间所得或者生产资料无偿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变更后的经营者,导致原经营者的偿债能力明显降低或者丧失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
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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