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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虽美 小心有“炸”
发布时间:2026-04-27 11:34:24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噼里啪啦”的鞭炮声是老百姓心中最传统的年味,但如果燃放烟花爆竹不规范、不安全,就易引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小小的鞭炮,将会换来上万元的赔偿单,这堂春节安全课,也是家长和孩子们的春节必修课。请看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春节期间,被告小李在没有家长陪同的情况下,在小区楼前空地上燃放烟花。火星飞溅,不幸引燃了居民王某的房屋,火势迅速蔓延。幸运的是,物业人员及时发现并迅速扑灭了火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后经清点,王某家中部分财物有不同程度的损毁。因小李家长与王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一纸诉状将小李及其父母李某、周某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李作为未成年人,在公共区域燃放具有危险性的烟花并引发火灾,其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李某与周某作为小李的法定监护人,疏于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经法院依法判决,由监护人李某、周某共同赔偿原告王某的财产损失以及相应费用。 法官提醒 案件虽小,但教训足够深刻。未成年人防范意识较弱,家长作为监护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小李在无人看管的小区门口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属于监护缺失导致的侵权损害。值此春节期间,在此向广大家长和居民发出三点提醒: 一、严守禁燃限放规定,自觉遵守本地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政策,不在楼前楼后、楼道阳台、绿地车库等禁燃区域燃放,从源头消除风险。 二、压实全程监护责任,看好孩子,就是看好“风险”。遵守禁限放规定,选择安全区域,远离车辆、人群和易燃物。 三、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及时留好证据材料,若不幸受损,及时拍照录像、报警备案,保存好维修和鉴定凭证,依法理性维权。 年味不在烟火,平安才是团圆。让我们一起守好法律底线,绷紧安全之弦,过一个平安年、幸福年!
来源:
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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