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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遭遇“横祸”,大风该不该“背锅”?
发布时间:2026-04-27 11:40:35


停放在楼下的车辆被小区内路灯砸坏,物业公司却以事故当天大风天气为由,拒绝赔偿损失,这场意外都是大风惹的祸吗? 请看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章某是某小区业主,2023年3月15日,章某按照惯例将其投保的小型汽车停放在小区楼下的停车位内。当晚,该停车位旁边的路灯突然倒下砸向该车辆,致汽车多处受损。章某为此花费修理费2.4万余元。该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赔付章某修理费用后,代位向小区物业公司进行追偿。

经查,事故发生当日,县气象台发布强对流黄色预警信号,预计夜间将出现8级左右大风。

因保险公司与物业公司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保险公司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当对小区房屋、停车场地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养护和管理,保障管理区域内的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 

小区路灯属于物业公司管理和维护的公用设施,从现场照片看,涉案路灯底部腐朽严重,物业公司未能做好日常巡检和维修工作,导致路灯倒塌砸坏车辆,故应当对车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保险公司损失2.4万余元。

法官说法

物业履职需尽责,安全保障无小事。小区内的照明设施、健身器材、广告招牌等户外设施的管理者、所有者,在收到极端天气预警时,必须将公共安全置于首位。 

对物业公司而言: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直接关系到业主居住安全,物业公司不得因疏忽懈怠而放任安全隐患存在。小区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是其法定职责,尤其在收到恶劣天气预警后,物业公司更要加强防范、消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对广大业主而言:如发现小区内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反映,助力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如遭遇此类损害,要注意留存现场照片、维修记录等证据,通过协商、诉讼等合理途径维权,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



来源: 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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