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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脚踏两条船”?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4-28 10:27:09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主播成为备受瞩目的新兴职业。不过,网红主播为追求经济利益,违反合同约定“跳槽” 出现了违约情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又将如何判定呢?

案情回顾           

天津某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约定:本合约有效期限为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合作期内,乙方擅自在非甲方或非甲方指定的合作方所运营的频道开展/参加直播演艺或相同、相似活动的,或乙方单方终止本合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基于本合约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及其提供的推广资源所对应的价值。如上述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偿。   

王某自2020年8月31日起在天津某公司指定平台进行直播,2021年3月16日后停止直播,上述公司向王某所属公会对公结算金额为40余万元。2021年3月25日,王某在其他直播平台加入“某江传媒”公会,并于2021年8月9日在该平台进行直播,截至2023年8月31日共产生直播收益10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天津某公司作为网络直播公司,与王某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合作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其在订立主播合同时应当对合同条款予以审查。故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属有效合同。         

在上述合约履行期限内,王某在未取得天津某公司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在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其行为构成违约。综合考虑网络直播平台的特点、签订合同时对网络主播成本和收益的预见性,以及收益分成、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王某向天津某公司给付违约金40万元。 

法官说法 

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型职业与共享经济相伴而生,因其实时互动、表演性强、收入较高而受到青年群体的追捧。与此同时,涉及网络直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在此,法官提醒:网络主播应具有契约精神,诚信善意履行合同。如果想解除合同,不能擅自停播、“跳槽”,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进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 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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