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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路上的“坑”,你遇到过吗?
发布时间:2026-04-29 09:56:09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体重管理年”3年行动计划,倡导全民普及健康生活方式。不少朋友开始响应国家号召,纷纷加入减肥计划。“不节食、不运动,一针让你获得完美身材。”正在追求减肥瘦身的你心不心动?但宣传销售的“减肥神针”,真的安全可靠吗? 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减肥针”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4年,饱受“顽固体质”苦恼的陈某在朋友圈刷到一款减肥产品广告,遂向李某咨询。李某称该“减肥针”打一次可以减6-10斤,自己也在使用。在减肥效果的诱惑下,陈某购买了一剂价值为800元的“减肥针”,并在李某的视频指导下,将产品混合后注射体内。第二天有减肥效果,但是到第三天陈某便出现头晕、恶心、身体不适等症状。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交付系妆字号产品,未附产品说明或者使用说明书。包装盒载明:“使用方法:清洁皮肤后,将溶煤液倒入冻干粉瓶中轻轻摇动,溶解至清亮后涂抹全身皮肤,轻拍至吸收即可。使用范围:用于全身皮肤。”产品包装未载明可以注射使用。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向被告李某求购注射减肥针剂,被告李某隐瞒产品真实性能用途、正确使用方法等信息,将外用涂抹的护肤品当作减肥药品向原告陈某销售,并指导原告以注射方式使用,属于销售假药。故判决被告李某退还原告陈某货款800元,并十倍赔偿原告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三款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来源:
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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