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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致人受伤,车辆保险需赔偿?
作者:李茜 朱淼淼 发布时间:2026-04-29 10:35:56
寻常的下车开门动作,也可能造成悲剧,“开门杀”导致的事故,谁来为伤者买单?突如其来的碰撞后,谁来担责往往错综复杂,想“一次性”了结私下签订的协议又是否可行?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开门杀”事故后私下签订赔偿协议的案件,因有重大误解,最终判定撤销协议。 【基本案情】 杨师傅驾车搭载乘客小王到达目的地后,在机动车道内临时停车,小王开车门时车门碰到驾驶两轮电动车的小张,致小张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认定,杨师傅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小王与小张共同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杨师傅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事故发生在车辆的保险期内;小张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无保险。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伤者小张的近亲属及驾驶员杨师傅三方签署了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A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全额对杨师傅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该协议未提及乘客小王应承担的责任如何赔付。后小张的近亲属在向乘客小王主张赔偿被拒后,将A保险公司、杨师傅及小王一起诉至法院,主张撤销之前签署的赔偿协议并要求几方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是一个整体,驾驶员杨师傅与乘客小王同属机动车一方,小王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虽然保险系驾驶员杨师傅购买,但A保险公司对小王的责任部分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即应先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再就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杨师傅和小王按照各自的比例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就本案而言,原告与杨师傅、A保险公司在小王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庭审中三方亦认可签订该协议时均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对小王的责任进行赔付,由此可见,此三方是基于保险公司不应对乘客的责任部分承担保险责任的重大误解签订了本协议,原告主张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符合以上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开门杀”是指机动车停车时,驾驶人或者车上乘客开门下车时,未观察后方情况贸然打开车门,导致后方行人或车辆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的现象。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运行过程中,驾驶员的停车义务、乘客的开门安全义务,均是机动车一方应尽的安全保障责任。即便保险由驾驶员购买,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也覆盖机动车一方整体责任,乘客的侵权责任,同样属于保险赔付范畴,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再由司机和乘客按责任比例分担。在此法官郑重提醒,“开门杀”看似偶然,实则完全可以避免。驾驶员停车时务必选择合规车位,紧靠路边停放,下车前提醒乘客观察后方路况;乘客开门前,务必通过车窗、后视镜留意周边车辆和行人动态,遵循“开门先观察,轻开慢推”原则,切勿贸然开门,避免小疏忽引发大事故。同时,交通事故发生后,切勿盲目私下签订赔偿协议,务必厘清各方责任、明确保险赔付范围,避免因认知偏差而导致协议被撤销。 来源: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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