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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酒店退房离场时“踩坑”受伤,谁来担责?
作者:李梦瑶 发布时间:2026-04-29 10:56:51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客踩空受伤状告酒店的侵权赔偿案件,认定酒店关于房客特殊体型及受伤地点非“必经之路”导致意外发生的抗辩无法成立,依法判决酒店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有力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女子退房离店“踩坑”受伤 王女士结束住宿从某酒店退房,步行前往停车区时,脚下突然一空——右腿不慎完全陷入地面一处隐蔽的凹陷坑洞,剧烈的疼痛感瞬间传来。事后就医检查显示,王女士右下肢被划出长约15cm、深及脂肪层的皮肤裂伤,需手术治疗并休养恢复,为此支付了高额手术费、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好好的放松之行变成“受伤之旅”,王女士气愤不已。她认为,受伤区域属于酒店管理范围,酒店未及时排查安全隐患、设置警示标识,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酒店方则认为,案涉坑洞洞口狭小,正常体型的人不会轻易陷入,此前从未发生过类似意外,因此未采取警示或防护措施。酒店虽未完全管理维护到位,但王女士体型过瘦是她会“踩空”陷入坑洞的重要原因,且该坑洞所在位置并非离店必经之路,王女士选择此路线行走存在自身疏忽。 多次与酒店协商赔偿无果后,王女士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 【法院审理】 酒店疏于处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作为经营者,应在合理范围内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人身伤害。其明知酒店门口区域有坑洞,却过于自信认为不具有致害可能性,从而未采取任何防护和警示措施,导致王女士受伤,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间是白天,其行走时疏于观察发生意外,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次要责任。 酒店方抗辩王女士过瘦特殊体型是受伤的重要原因,虽然该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王女士无需为自身瘦小承担高于普通人的风险,不能作为侵权人减免赔偿的理由。此外,酒店大门台阶至停车区为连片通行区域,并非分割的多条独立小路,不存在“必经之路”与“非必经之路”的明确区分,该抗辩同样缺乏依据。 综上,法院依法核定王女士各项实际损失后,判决某酒店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王女士自行承担 30% 的次要责任。判决后,某酒店已全额支付赔偿款。 【法官说法】 厘清个人安全注意义务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本案承办法官吴磊介绍,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承担的保护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在经营过程中应通过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前做好风险防范。而对于民众自身而言,出入公共场所,更应注意人多拥挤、地面湿滑、障碍物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类似案件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应适用“蛋壳脑袋规则”,即无论受害人的个人体质或身体状况如何特殊,只要侵权行为成立,侵权人就必须对该行为所引发的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受害人自身的体质状况不属于法律上的过错,不得以受害人特殊体质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本案中,法官准确查明现场状况和受害者的受伤原因,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无辜受害者的及时有力保护,充分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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