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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擅自扣划非合同当事人账户存款应赔偿
发布时间:2026-04-29 11:22:54


借款合同约定银行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扣划欠款,但这一权利能否延伸至非合同当事人的配偶账户?本案中,借款人配偶虽在相关申请材料上签字,但并未作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加入借款合同,银行能否直接扣划借款人配偶存款?请看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4日,借款人吴某,担保人李某、张某等人与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担保人为吴某在2013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10日期间、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3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日,吴某及其妻子赵某分别在《用信申请书》的“申请人”及“申请人配偶”处签字,授权银行查询其个人信用信息。 合同签订后,银行向吴某发放贷款30万元,后吴某按时归还。2014年7月12日,吴某再次申请贷款30万元,赵某再次在《用信申请书》申请人配偶处签字,银行再次放款30万元。此后,吴某未依约还款。 2023年8月24日,银行从赵某在该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直接扣划89680元,用于清偿涉案贷款。赵某并非上述《最高额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的签约当事人。 赵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返还扣划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诉讼期间,银行于2024年10月29日将89680元退还至赵某账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89680元的诉请,因被告已经将89680元退还原告,故对于该项诉请,无需裁判。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虽然《最高额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可以扣划借款人的账户,但赵某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其并非合同当事人,被告无权以该合同条款约束赵某,且涉案借款亦未经生效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不能随意扩大合同权利扣划赵某的存款,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关于利息标准,该院酌情支持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45%计算,经计算,利息数额为3713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利息损失371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借款合同虽然约定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但银行不能随意扩大合同权利,擅自扣划非合同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存款。 本案裁判明确了银行扣划行为的法律边界,有助于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合规意识,规范信贷管理与债务催收流程,切实尊重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也对增强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来源: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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