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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创作使用的音乐是否涉及侵权?
作者:王慧子 发布时间:2026-04-29 11:28:33
在信息时代,刷短视频、在短视频平台创作已经是大多数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然而,在短视频创作的时候使用平台推荐的热门音乐作为配乐是否涉及侵权问题呢?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涉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某音乐公司系多媒体资源运营推广企业,通过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获得涉案音乐作品的独占著作财产权,包含信息网络传播及独立维权诉权。 某材料公司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自家经营产品的视频,配乐使用了该音乐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独占许可的作品片段,音乐公司认为材料公司侵犯了自身权利,为此,将该材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材料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因侵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短视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材料公司辩称,配乐系短视频平台主动推荐,由第三方用户上传至平台曲库,自身作为普通用户无法甄别版权状态,且未对音乐进行编辑。同时,视频传播范围窄、无商业收益,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 短视频公司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事前提示义务,且平台内容海量,无法逐一审核版权状态,收到诉讼材料后已核查确定视频不存在,已履行法定必要措施,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经当庭对比,涉案视频使用的背景音乐与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片段高度一致,被告材料公司未经许可将其用于商业宣传视频,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短视频公司已履行事前提示、投诉指引等义务,收到诉讼材料后核查视频状态,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遂短视频公司不承担责任。 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维权费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许可使用费标准、被告侵权行为的商业性质、传播范围及维权合理开支。判决被告某材料公司赔偿某音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800元。 【法官说法】 短视频时代,背景音乐已成为内容创作的“标配”,但“平台推荐≠合法授权”,企业及个人用户需警惕版权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享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即使是平台推荐的音乐,用户也需核实版权状态,避免因“不知情”陷入侵权纠纷。法官在此提醒,企业用于商业宣传的短视频,使用音乐时应通过正规渠道获得授权,或选择无版权、可商用的音乐素材。短视频平台应加强曲库版权审核,完善侵权投诉处理机制,平衡平台服务与版权保护。 来源: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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