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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去世,家产“何去何从”?
作者:王会会 发布时间:2026-04-29 11:36:01
无子女、无老伴、父母已故,当“孤寡”成为一位老人的人生注脚,他的身后事与遗留家产该如何安顿?法定继承能否突破民间约定,利益与承诺相冲突,法院又会如何裁决?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孤寡老人遗产分割纠纷案,依法确认遗产分割协议有效,守护好孤寡老人的“身后事”。 【案情简介】 孤寡老人去世,留有老屋三间 方老四于2014年5月11日去世,其生前系高塘村村民,一生未婚娶,无子女,父母皆已离世,没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方老四在世的亲人仅剩下三位姐姐,分别为方大姐、方二姐、方三姐,遗留村里宅基地上老屋三间。 家属代签协议,“立继”分割遗产 三位姐姐已经年迈,对于如何操办方老四的后事、如何处理方老四的老宅感到力不从心。方老四所在村子有立继传统,为方便料理方老四的后事,三位姐姐选定村里为人憨厚、办事妥当的方小伦(方小伦为方老四堂兄的儿子)作为继子。2014年5月13日,方大姐家派出其女儿王某、方二姐家派出其丈夫张某、方三姐家派出其丈夫刘某,与方小伦达成《关于方老四后事的协议书》,内容为“各方议决因方老四无子,立方小伦为继子。方老四生前遗留宅基地一处,由继子继承四成,三位姐姐家各继承二成。继子按民俗举行葬礼”。协议签订后,方小伦自费料理完毕方老四后事,三位姐姐亦表示满意。方小伦根据协议的约定持续占有使用方老四遗留的老屋并加盖房屋。 老屋拆迁换新房,份额分配起风波 2021年9月22日,方老四遗留的宅基地被征收,方小伦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产权置换为某某小区新房两套。2022年2月,因方大姐、方二姐已去世,方小伦按照协议约定比例向方大姐和方二姐的女儿支付了新房折价款。方三姐不满折价款分配比例拒绝接收,协同方大姐、方二姐的子女以方家三个姐姐本人均未签署协议且方小伦非法定继承人为由主张《关于方老四后事的协议书》无效,请求重新分配遗产。 【法院审理】 家属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新房按照协议约定比例折价分配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为《关于方老四后事的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二为案涉拆迁安置房屋如何分割。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该条系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的设置系为保护善意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弘扬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 本案中,方老四生前未设立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因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故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方大姐、方二姐、方三姐具有继承权。《关于方老四后事的协议书》系对方老四丧葬后事的委托和继承人对遗产的分割,方老四虽非法定继承人,协议约定遗产分割由其获得四成,系方家三个姐姐对于遗产的赠与,并无不当。案涉协议由王某、张某、刘某所签,三人为方家三个姐姐的家属,方小伦根据协议的约定事项和签署人与方家三个姐姐的特殊关系,有理由相信签署人具有代理权限,签署人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且从协议履行的事实看,方小伦使用自有资金妥善操办方老四丧事,占有并使用方老四宅基地上房屋,至起诉前,三位姐姐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可推断出三位姐姐知晓案涉协议签署的情况。综上,案涉协议合法有效,且效力及于协议的当事人即方老四的三个姐姐,各方当事人亦应秉承诚信原则,遵守协议上的约定。 第二,《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根据该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因不动产分割或造成价值减损,可以折价以折价款进行分割,如一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其他共有人获得折价款。 本案中,方老四去世时,方老四的遗产有宅基地上房屋三间,在达成涉案的协议书后,上述财产在三个姐姐与方小伦之间形成共有状态,该共有物被征收后的安置补偿利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分配。关于共有物的范围,方小伦在涉案宅基地上自行加建的房屋,系方小伦的个人财产,应在分割范围中排除。在分割方式上,考虑到房屋不适于实物分割,故案涉安置房由占比例较多的方小伦所有为宜,方小伦应按安置房的价格、原征收房屋的面积,遵循约定的20%份额向方老四三姐进行分配。方小伦应向方老四三姐支付上述比例的折价款。方大姐、方三姐家已领取折价款,其子女诉请重新分配缺乏依据,亦有违诚信原则,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面对孤寡老人身后事这一社会性难题,应考虑具体情况,尊重当事人之间基于民俗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鼓励并保护为孤寡老人提供帮助的善行义举。本案裁判是一次法与理、情与信的深度融合,在明辨是非的同时引导人心向善,让尊老敬老、守信践诺的风尚得到弘扬。 来源: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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