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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的名字开超市也侵权?
作者:张艳玲 王蕴竹 发布时间:2026-04-30 10:48:23
创新是时代的脉搏,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守护者。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带您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与实践应用。 基本案情 原告XX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经过近30年的持续经营,以直接经营、加盟经营、合资经营等方式发展成为一家具有全国网点分布、业态完整、物品齐全的零售连锁超市公司,在超市业及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与良好商誉。2005年,原告申请注册服务商标。该商标连续多年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本案被告某酒店于2009年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零售等,其经营者姓名含“XX”二字。该烟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在门头使用了“XX超市”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并引人误认为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其所开“XX超市”店铺的名称源于经营者的姓名,且农村地区以经营者名称为店铺命名的现象很普遍,因此被告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在实体店门头中使用的“XX超市”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商标中的汉字部分相同,且案涉侵权店铺服务范围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包含日用百货销售等,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错判,误以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而产生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公民虽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并有权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并且在姓名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被告以其经营者姓名为店铺命名的相关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姓名的界限。法院最终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即使该店铺名称与其经营者自身姓名存在关联,亦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自然人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信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如果明知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明显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的故意,属于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官提醒 首先,应当到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有无在先注册的商标。若拟使用标识已经注册为商标,且商标类别包含了自己打算使用的范围,不应予以使用,否则构成商标侵权。其次,以拟使用标识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检索。如果有主体未经注册但已经在使用特定商业标识,该未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过程中会被商标局审查员优先审查通过,此时建议先注册为商标再使用、或建议不使用。另外如果检索发现拟使用标识涉及其他在先法律权利,比如是某知名作品的人物名称,也不建议使用,否则可能会侵害其他在先的法律权利。 最后,最好办法是直接把要使用的姓名标识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完成注册的商标可以保障自己合法使用、保存商誉等无形资产,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还可以有偿许可他人使用、进行加盟特许经营,对于商标权人未经许可就商业使用的商标侵权行为也可以随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来源:
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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