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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过户不“消毒”?当心为前任经营行为买单
发布时间:2026-04-30 10:50:31


创新是时代的脉搏,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守护者。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带您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与实践应用。

基本案情 

原告某科技公司与其职工李某签订《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约定李某使用笔名“BU”用以执行原告分派给其的文字作品创作工作,创作的作品系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归属于原告。2022,李某使用笔名“BU”撰写的文章《……打响反击战》在某网站发表。被告某机械公司于2023年该公司购买了一家网站,并办理了登记手续。2024,某科技公司发现上述文章在被告公司的网站刊登,主体与内容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章一致,发布时间为2022年。原告为此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后将被告某机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被告认为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于其公司成立之前,侵权行为人并非被告,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网站上刊登的作品与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文字内容基本一致,二者构成实质相似。案涉网站由被告管理使用,在原告取证之时被告网站上载有涉案文章,其行为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该网站获得与案涉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的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被告的经营领域和侵权性质后果、原告付出的合理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网络经营者对网站负有管理责任,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网站正常运营并进行安全维护,同时对刊载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防止不良信息传播以及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确保网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在取证之时,本案被告系涉案网站的管理者,对网站传输的内容负有审查义务,其过户之后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梳理核查,否则对相应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1、网站交割时应做好“消毒”工作。即全面审查网站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存在侵权等,如果无从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则应当先将相关内容删除,待确定无侵权风险后再上传。 

2、建立日常巡查机制。网站不能一买了之,应当对定期对网站进行巡查,防止网站被不法利用。 

3、全程留痕,保留相关记录。网站经营者上传文章图片、删除侵权信息、进行消杀等管理活动时保存相应记录,以便核查。



来源: 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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