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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被判赔4万!商标使用“雷区”需警惕
作者:​徐刚 陈紫辉   发布时间:2026-04-30 10:57:24


创新是时代的脉搏,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守护者。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法院特别推出知识产权普法系列文章,带您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与实践应用。

一袋售价几元的豆干,因包装显著位置印着“酒X”二字被诉侵权——生产商委屈喊冤:我们明明标注了自有商标!在食品包装上弱化自有标识,放大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这种操作是否合法?法院一纸判决给出明确答案:攀附知名商标商誉,赔偿4万元!商标使用“雷区”究竟如何界定?企业如何避免“无心之过”?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持有的“酒X”商标在坚果、豆制品等食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B食品厂生产、销售豆干产品,在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酒X豆干”字样,弱化自有商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被告表示涉案商标未在豆制品类别实际使用,无需赔偿;豆干与坚果类商品不属同类,且“酒X”为通用词汇,不会造成混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包装类豆干,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与原告“酒X”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告在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酒X”字样,客观上攀附原告商标商誉,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品的生产数量、销售价位、被告所处的地理位置、侵权行为的销售属性、经营规模、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万元。

法官说法 

商标侵权的核心在于是否导致消费者混淆,以及是否损害商标的功能。在包装上刻意放大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并弱化自有标识的行为,极易构成商标侵权,具有较高法律风险。例如,若包装中将他人的品牌名称、Logo置于显著位置,而将自有商标缩小或置于边角,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知名品牌或与其存在关联,即构成侵权。本案中,B食品厂在豆干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酒X”字样,弱化自有商标,该行为实质是将“酒X”作为商品主要标识,割裂了原告商标与核定商品的对应关系,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

A公司生产销售的酒X花生在业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B食品厂作为方便食品生产与销售的企业,应当知晓酒X花生的知名度,其仍在生产销售的包装类豆干产品上突出使用“酒X豆干”作为产品名称,具有攀附意图,B食品厂“搭便车”的行为必然给其生产销售提供便利。被告对相关侵权行为存在放任的态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1.商标侵权的常见情形①突出使用他人商标。在商品包装、宣传物料中放大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弱化自有商标,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②跨类使用近似标识。将他人知名商标用于未注册的商品类别,因商品功能、消费群体重叠被认定为类似商品。③虚假标注商品来源。在包装或广告中使用“XX品牌合作”“同款工艺”等表述,暗示与知名品牌存在关联,误导消费者。④未注册商标恶意使用。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反向投诉原使用者。

2.风险防范与建议①自有商标显著化。确保自有商标在包装正面中央、顶部以最大字号展示,使用对比色突出。②他人商标避让化。若需标注原料品牌,应使用普通字体,且不加修饰框、底色。若他人商标在关联类别有较高知名度,需避免在包装设计、宣传中引发混淆联想。③商品分类合规化。自查步骤:生产前登录中国商标网,检索目标商品类别是否存在相同、近似商标。



来源: 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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