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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药”变假药,知假买假者能否获“退一赔十”
发布时间:2026-04-30 11:10:49
互联网平台为购置药品、食品等提供了便利,然而消费者也常常会在电商平台中购买到一些非正规研制、生产的药物。但是消费者“知假买假”,并要求“十倍赔偿”,其目的究竟是维权还是牟利?日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网购“神药”要求“退一赔十” 楚某在短视频平台看到曾某发的安宫牛黄丸效果良好,遂私聊曾某询问购买渠道。曾某表示,自家的安宫牛黄丸是真材实料的老配方,不是从外面药店买的,需要的话可以加微信购买。双方在微信上谈妥价格后,楚某购买了6粒安宫牛黄丸,约定曾某通过快递方式将药品交付,楚某随即将5200元价款转账给曾某。 数日后,楚某收到曾某邮寄的药品,食用后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随后发现该药品无国药准字,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任何资质。遂找曾某询问药品资质,曾某回复说是自己做的,没有任何资质。 楚某投诉举报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认定该药为假药。期间,楚某与曾某沟通对接,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退还购药款5200元,并十倍赔偿52000元。 法院审理 “知假买假”法院判决店家“退一不赔十”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售卖的安宫牛黄丸药品,没有注明药品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等,并且载明成分含有“犀角”,功能与主治注明“具有预防中风的特殊疗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所载关于安宫牛黄丸药物组成与功能不符;再结合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非法添加类样品比对实验结果告知单,被告出售原告的安宫牛黄丸药品应当认定为假药或者劣药。综上,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价款5200元。 关于十倍价款赔偿问题。本案中,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安宫牛黄丸没有注明药品生产厂家、药品执行标准、药品批准文号等,原告在购买前应知晓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明知案涉药品是假药或劣药而进行购买。另外,从双方聊天记录看,原告应当知悉被告出售的诉争所涉的安宫牛黄丸与正规药店出售的安宫牛黄丸存在差异,故其购买诉争所涉的安宫牛黄丸,并非是被告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被告行为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欺诈,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2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法官说法 法律支持正当消费依法维权 本案主审法官汪志敏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应该限制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对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应从购买数量、购买频次,结合产品用途、保质期、易耗程度等客观因素综合进行认定。本案中,原告明知案涉药品是假药或劣药而进行购买,故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旨在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若肆意把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作为自身牟利的手段,企图获得不当利益,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商家正常经营,还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诚信社会的建设。 法官在此提醒,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广大群众应理性维权,做到知假、辨假但不买假,如遇到制假售假行为,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反映解决问题,同时需要兼顾诚信原则,切勿滥用权利。商家也应合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审查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
铜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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