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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喷药,邻家藕田遭殃,损失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6-05-06 09:54:30


近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白塔埠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因飞防作业不当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判令被告赔偿受损农户9万元。

李某种植的200亩藕田位于王某家稻田南面。6月,王某将稻田农药包工包料承包给某农资经营部负责。农资部指派张某用植保无人机为王某水稻喷洒除草剂,因风大怕导致药液飘移,张某电话向王某确定是否要打,王某坚持当日喷洒农药。 

5日后,李某发现藕田出现药害,便找被告讨说法,被告不予理睬,便向公安机关报警,调解未果。第二天李某即向东海县农业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对藕田药害与王某稻田喷洒除草剂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委员会的鉴定人员通过到涉案藕田实地勘查,发现受害藕叶卷起、皱缩、发黄,有坏死斑,受害严重的叶片已经部分干枯。受害藕与健康藕交界明显,呈东北向西南的一条直线。鉴定委员会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该藕系除草剂飘移造成的药害。 

8月,李某诉至白塔埠法庭,要求王某、某农资经营部负责人、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元。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藕地距离他的麦地中间还相隔,所有的田地都存在除草的可能,且他是包工包料给农资经营部。另外李某的土地原是种植稻子和麦子,后改种藕,应当预见防治时可能出现的损害。

白塔埠法庭受理案件后,为减轻当事人经济损失、节省鉴定费用,承办法官单迎霞带领办案团队多次深入案涉农田进行现场勘验。在充分释明利害关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决定不依赖传统司法鉴定,转而由法庭主导、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损失核定。 

结合植保机操作航空图、打药当日通话录音、现场勘验笔录及市场询价等证据,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东海县农业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农业生产事故初步调查报告,可以认定原告的损失与农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原告经济损失由谁承担问题,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在已知风大可能导致药害风险后仍坚持要求喷洒,承担40%责任。某农资经营部作为张某的用人单位,承担其作为专业无人机操作员工作失职的责任,承担50%责任。原告李某受害后未采取抢救措施,自担10%责任。 

关于原告损失的认定问题,法院结合实地勘查及相关专业市场数据,认定受损藕田的面积为40亩,依据原告健康藕田平均亩产量与周边未遭受损失的藕田平均亩产量的差额乘以收购价来计算损失,共计10万元,被告根据责任比例承担相应金额。  

法官说法

当前,现代农业正加速向智能化、精准化升级,农业无人机的推广应用,正是以科技创新培育农业新质生产力的生动实践。不过,农业种植者在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前,需充分了解相邻土地的种植情况,并提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充分考量天气、风向等影响因素,切实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本案中科技“助农”反成“误农”的情况——此类情形不仅会破坏邻里和睦,也会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来源: 东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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