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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宠物致害,饲养人责任如何判定?
发布时间:2026-05-06 10:13:44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饲养猫狗等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但宠物致害事件也随之增多,宠物饲养人有无履行法定义务,对宠物致害有无过错,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焦点,现实中动物饲养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请看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王某长期将两只猫散养在院落中,未为其接种狂犬疫苗和采取合理安全管控措施。某晚,租住刘某、王某房屋的李某正常自院内返回租赁房屋途中,刘某、王某饲养的小猫在房屋门口突然窜出将李某右脚踝咬伤。事发后,李某至医院进行伤口处理并注射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等处理,后因伤口感染、肿胀,李某入院接受进一步治疗。事后,李某认为刘某、王某作为小猫的饲养人,长期违规散养,也未采取合理安全看管措施,导致自己被无辜咬伤,要求刘某、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而刘某、王某则认为小猫咬伤李某是意外,拒绝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刘某、王某作为涉案小猫的饲养人,长期散养且未接种狂犬病疫苗,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导致李某在正常行走中被小猫突然咬伤,刘某、王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王某辩称李某被咬伤纯属意外,与事实不符,且不属于减轻或免除其侵权责任的法定事由,故不予采信。法院遂判决刘某、王某全额赔偿李某因被猫咬伤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合理损失。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饲养人散养宠物,未尽到看管义务,所引发的侵权纠纷频发。本案中,刘某、王某长期将宠物猫散养且未接种疫苗,未尽到法定的看管义务,致使李某在正常行走过程中被咬伤,最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饲养动物并非单纯的个人行为,而是负有法定管理义务的社会行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佩戴牵引绳、圈养、设置围栏、专人看护等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宠物脱离控制或造成他人损害。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饲养人,切实履行宠物看管责任,外出牵绳、居家管控,杜绝宠物随意脱离管控、危害他人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来源: 灌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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