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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出行,出了事故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6-05-06 10:18:39
当下,租车以便捷、低成本的优势成为大众日常出行的热门选择。但是方便归方便,一旦出了事故,责任该归谁?请看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1日,刘某驾驶轿车与金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金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外,刘某驾驶的车辆为某汽车服务公司所有,由汽车服务公司出租给刘某妻子李某,事发时该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金某因伤产生医疗费9863.77元,并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现金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某汽车服务公司、李某赔偿其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某汽车服务公司为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李某为车辆的管理人,二者依法均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刘某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投保义务人某汽车服务公司、李某共同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李某、刘某共同赔偿金某各项损失14万余元,刘某赔偿金某损失2100元。 典型意义 交强险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性保险,具有社会公益保障功能,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均系法定投保义务人,无论是车主自用还是将车辆交由他人管理,未投保或脱保状态下的任何驾驶行为,均构成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违反,不能以“不知情”或“车辆已转交”为由免责。本案判决针对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情形,依法判令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有效解决了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时责任主体不明、受害人求偿困难的问题,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填补与救济权利,同时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用车、依法参保,具有一定的司法指引与社会警示价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来源:
灌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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